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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万谁来赔?工行员工在营业厅诈骗 法院这么判

时间:2020-11-11 10:44:11  来源:新浪网   作者:林羽
      工行员工在营业厅诈骗农民钱财,银行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裁决书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下称“工行建平支行”)客户经理张某以办理理财产品为由,诈骗辽宁建平县农民马某芹350万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但这350万元该由谁赔偿?马某芹与工行建平支行踢起了“皮球”,双方都觉得责任在对方。最终,二审法院判定工行建平支行承担40%赔偿责任,马某芹承担60%。
      银行客户经理以办理财产品为由诈骗350万
      2014年4月15日,马某芹购买的工行建平支行的300万元国债到期后,便向该行客户经理张某咨询了银行高息存款产品。张某向她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表示该产品利息高还有分红,每月结一次息,随时取出本金。
      马某芹觉得很合适便同意办理该产品,张某便在柜面为她办理了网上银行及电子密码器,之后,马某芹拿着银行卡及电子密码器到张某办公桌前办理后续手续。
      因马某芹的手机不是智能手机,不能登录网上银行,张某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其银行账户,在马某芹输入密码后,张某便将其中的100万元分五次转入其母亲鹿某的工行账户内。此后的三天内,张某又以同样方式将马某芹的剩余款项转入该账户,共计300万元。之后,张某将该笔钱转到网上购买“伦敦金”的三个操作指导老师的账户里,用来投资购买“伦敦金”。
      2014年7月1日,马某芹给张某打电话称还有50万元想买理财产品。于是,马某芹在万方汇雅尔森自助烤肉楼下的工行储蓄所,将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随后,张某在车上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马某芹的网上银行,马某芹输入密码后,张某将50万元转入母亲鹿某账户中20万元,分两次将剩余的30万元转入刘某银行卡中。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伦敦金”并非正规理财产品,而是一家钓鱼网站设下的圈套,张某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被骗光了所有投资款。
      2015年6月24日,马某芹因买车需要钱,便给张某打电话要求其帮助取钱,在收到20万本金和利息后,马某芹向张某索要手续,然而张某却称银行卡和密码器是捆绑的,于是马某芹便放弃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
      银行与受害人争辩不休:
      到底谁该为350万“买单”?
      2017年12月4日,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针对350万资金损失的赔偿责任判定,马某芹却与工行建平支行互踢“皮球”,相互推脱责任。
      马某芹辩护人表示,马某芹本身系农民,不应为其设定过多的义务,且马某芹是在张某的劝说下,出于对国有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充分信任,通过银行帐户将300万元全部购买了理财产品,后又将到期的50万元购买了相同的理财产品。此外,工行建平支行在人员选任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应对马某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后,工行建平支行的过错与马某芹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针对马某芹的上诉理由,工行建平支行提出了异议。银行方面表示,张某在营业厅实施诈骗的行为,仅是其与马某芹的个人行为,银行并不知晓。此外,张某虽是本行工作人员,但营业大厅作为公共场所,从工作人员工作区域到桌上标牌等都在告知客户所办业务的范围,而张某是对公客户经理,不能接受个人现金业务,本行已尽到监管义务,不可能监管到每一个工作人员上班期间的一举一动。最后,马某芹给张某的50万元并不是在本行营业大厅办理的,而是在张某的车上。
      马某芹一方再次提出异议,“工行建平支行在庭审中已明确承认张某是他们的部门经理,本人与他们这笔业务的发生都是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行建平支行提出的观点都是在推脱责任。”
      银行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力?
      法院:有过错,应承担40%赔偿责任
      马某芹对其资金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工行建平支行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最终答案。
      法院认为,马某芹在工行建平支行办理理财产品时,认为张某所说的产品合适便同意办理,说明马某芹对银行利率等常识知晓。而后,又在利率高、存取方便的诱惑下,轻信“是捆绑”即放弃向张某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并且将如此大额资金通过张某转款,竟未索要任何手续或凭证,故马某芹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张某实施犯罪活动。故此,应当认定马某芹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此外,张某之所以能够实施犯罪,主要原因在于其系工行建平支行的工作人员,基于张某的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张某将马某芹款项转出主要是在工行建平支行的营业大厅中实施的行为,故马某芹对其产生信赖并疏于防范,最终导致马某芹将350万元转出而造成资金损失。上述情形的发生,与工行建平支行对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工行建平支行在本案中亦有过错,应对马某芹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二审判定,马某芹承担资金损失中60%的责任,工行建平支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此外,二审案件受理费4.9万元,由马某芹负担3.3万元,由工行建平支行负担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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