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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年10月起开征长期护理险

时间:2020-11-15 14:24:56  来源:金羊网  作者:记者李天军
      深圳今后缴纳“五险一金”要升级为“六险一金”了!近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并规定2021年10月1日起征缴长期护理保险费。
 
      每个街道至少建一家 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
 
      据了解,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是为失能人员提供长期照护服务保障。“这是目前深圳社保五大险种外的第六大险种,按照独立险种、独立筹资、独立运行模式设置。”深圳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条例》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等服务。
     《条例》还规定,各区至少建设一家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并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建设养老服务站点。同时也明确,未经法定程序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配建的,不予规划核实,并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上20%以下罚款。
 
      保障深圳户籍特困老人等  一月内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养老床位情况一直备受关注。《条例》规定,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占总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同时规定,深圳户籍特困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群体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其他深圳户籍重度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
     《条例》还完善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财政经费支持的基础上,规定对公办养老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分类收费,其中对深圳户籍特困老年人免收费用;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费用。
     
      长期护理险参保人员范围
 
      除用人单位职工外,进一步将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非在职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也纳入其中,并与深圳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衔接。
      缴费比例
      以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以2019年度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10646元测算,每人全年缴费约为128元,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即各承担约5.3元/月;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折合约10.6元/月。
      深圳市政府可根据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并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保险待遇
      按照参保人照护评定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累计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年限等确定。照护评定等级确定后,失能老年人即可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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